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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与宋**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31.2元、误工费13800元、护理费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123.76元、残疾赔偿金219030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事实

一、损害事实发生经过:2012年4月8日晚,被告李*有叫被告李**找几个人一起为被告张**、被告张**的房屋黄贝岭上村195栋建筑工程背木板。原告在背木板时意外摔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5天。被告李*有为原告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2012年5月11日,被告李*有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生活费。2012年5月15日,被告李*有又向原告支付4000元的生活费。

二、原告自行委托鉴定伤残等级自负鉴定费700元。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被告缴纳司法鉴定费3000元。

三、医疗费:原告自负医疗费1031.2元。

四、误工费:原告未提交其事发前在深圳具有一年以上固定收入的证明,故应按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误工费,误工时间从原告受伤次日2012年4月9日计至首次定残前一天2012年7月9日共计3个月,误工费共计4800元(1600元3个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5天,计算为1250元(25天50元/天)。

六、护理费:没有护理证明,不予计算。

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有一女儿宋**(2007年11月21日出生)需要和原告的妻子吴**共同抚养,户籍属农村居民,从原告受伤次日2012年4月9日计至宋**满18周岁,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剔除吴**所负担的抚养费,依法计算为4808.80元[(6725.6元13年11%)2]。

八、残疾赔偿金:原告未提交其事发前在深圳具有一年以上固定收入的证明,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结合其伤残等级,依法计算为20617.74元(9371.7元20年11%)。

九、精神抚慰金:根据伤残等级,酌定为11000元。

裁判理由和结果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李**为原告负担医疗费、支付生活费等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李**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和被告李**、被告张**、被告张**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雇劳动时受伤,被告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依法计算为44207.74元。扣减被告李**支付的生活费5000元,被告李**还应向原告赔偿39207.7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宋**赔偿39207.74元。

二、驳回原告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元、司法鉴定费3000元,均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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