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台山市一庆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原审被告郑**、中国平安财**门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台山市一庆汽车**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上诉人台山市一庆汽车**有限公司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台山市一庆汽车**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台山市一庆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