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容**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学校、中山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3)江海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容**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为2215.5元,由容**负担。容**已预交二审受理费4431元,其多交纳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