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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杨**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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