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与被申请人戴**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戴成连定于2014年12月18日一次性赔偿1500元给申请人周**了结此事。
二、双方不得再因此事引发新的纠纷,否则由引发方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徐**与遂溪县城月幼儿园,许**,许**,陈**,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廖**、黄**与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邓来与被申请人邓*、第三人邓**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开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戴**与被申请人戴**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郑*与被申请人郑*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卢**与被申请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