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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河头镇建设办定于2015年3月4日一次性支付1800元给申请人李**作为治疗等赔偿金,并在协议签定时付清。

被告辩称

二、本伤害赔偿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李**不再以任何借口(理由)对本纠纷提出任何异议或诉讼。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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