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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陈*因健康权纠纷一审生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陆*与被申请人陈*因健康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此次事故中,被申请人陈*应负主要责任,申请人陆*应负次要责任。

二、被申请人陈*自愿支付申请人陆*在广东**属医院、解放**医院等处的治疗费、伙食费、救护车、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合计42880元。并自愿一次性赔偿含以后治疗费、伙食费等人民币10000元给申请人陆*,了结此意外伤害赔偿纠纷。

三、申请人陆*以后的一切由自己负责处理,与被申请人陈*无关。双方保证不再以此事引发纠纷、诉讼。否则,由引发方负全部责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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