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共计176元,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88元,应补预交案件受理费88元。2015年2月7日,本院按原告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元,该通知在2015年2月12日送达原告,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补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