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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中山**酒吧、金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凯诉被告中山市名爵会酒吧、金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本院不予批准。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指定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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