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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中山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献琼诉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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