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周**、黄**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周**、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元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向本院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