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香诉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香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伍**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全州县咸水乡人和小学、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钟**、钟*等与钟有、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窦**、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何**与石桂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戴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孙**与汤*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陈**等与付**、付松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谢*进与被告蒋*、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