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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王本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胡*香诉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香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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