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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