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开县**凰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甲与被告开县**凰小学已达成协议,原告张*甲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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