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范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范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余望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邹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简文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与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