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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祝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原告范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范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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