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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程有限公司、任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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