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杨某某、重庆新东方烹饪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