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4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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