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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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