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王**、冉**、郑**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潘**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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