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刘**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