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黄**与简文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陈习灯与付平,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冉应琼,王**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王**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湛芬,陈**等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李**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金某某,吴**健康权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冉雪玲,魏*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刘**与刘**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