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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姚远能,向体兴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向体兴、姚远能健康权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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