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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王**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王**、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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