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冉**、魏*、冉雪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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