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冉雪玲,魏*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冉**、魏*、冉雪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