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陈习灯与被告付*、栗**、栗永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舒**、陈习灯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陈习灯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舒**、陈习灯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陈习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交纳1727.50元,依法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