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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任泽见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任泽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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