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重庆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余望与吴**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邹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张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王*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刘*、杨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简文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与周**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舒**,陈习灯与付平,栗**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冉应琼,王**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王**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