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黄**,尹**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黄**、尹**、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因本案被告黄**经各种手段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需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向其公告送达,因此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书面通知原告杨**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原告杨**在规定时间到期后仍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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