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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