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诉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交纳750元,由原告骆**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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