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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重庆市**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川**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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