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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