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南川**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谭**与熊力、熊**、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姜有碧等与李**,姜**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重庆市**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熊力、熊**、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绍银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