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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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