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谭**与熊力、熊**、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姜有碧等与李**,姜**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志*与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重庆市垫江县第六中学校健康权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南川**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游绍银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