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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姜有碧等与李**,姜**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姜**、黄**诉被告李**、姜**、李**、周**、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姜**、黄**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姜**、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依法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黄**、姜**、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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