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姜**、黄**诉被告李**、姜**、李**、周**、李**、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姜**、黄**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姜**、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2元,依法减半收取391元,由原告黄**、姜**、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