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琼诉被告熊*、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琼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熊**、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被告熊*、熊**、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