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刘*、重庆市**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9元,减半收取2009.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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