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咸阳**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张*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医疗费13256.1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620元、眼镜损失27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36490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62866.10元。案件受理费1582元,保全费770元,由张*承担215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执行费8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66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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