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沈*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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