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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