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支某某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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