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承担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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