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孙**、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和反诉原告孙**、程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某和反诉原告孙**、程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和反诉原告孙**、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8元,由两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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