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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