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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柱诉关璞*、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关*柱诉被告关**、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组村民。2011年10月11日晚上10时,两被告因让地相关事实对村委会及组上的决定有异议,伙同其父母、妻子一行6人,砸门闯入原告家中打击报复,手挟斧头等器械,将原告的妻子砍伤。后又将前来劝阻的原告、丈夫头部砍伤,造成原告多处受伤。被送往咸**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2、颌面外伤;3、腰部软组织拉伤,住院21天,花去医疗费11348.85元。出院的医嘱:休息两周、门诊随诊,两被告的违法行为不仅在当地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3012.19元、误工费8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760.1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两被告辩称:此事是源于原告夫妻二人辱骂我母亲,我母亲体弱多病,又有心脏病。因此回家后,几天咽不下饭,我弟知道此事后,前去论理,谁知原告二话不说冲出家门,用刀砍伤我弟,我弟脸部被砍了两刀,在此期间我父亲还一直拦着我弟不让我弟动手。随后我弟叫我。我见我弟满脸都是血,后来他跟我一块前去论理,就发生了打骂,双方都有错,这次打架对方先动手砍人,我家人是绝不会先打人,就这事村里人都知道,我家几辈人从未与人发生矛盾,这事派出所也有记录,请法庭予以核实。原告和我是同辈人,有啥资格骂我母亲。我们两作为儿子,母亲被人骂能不管吗。原告所述不实,故意捏造夸大事实,我们请原告出示有效的证据,也请法院公正判决。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一、咸阳市**派出所调解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侵犯原告人身权利的事实。

二、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各1份。证明原告受伤的事实。

三、原告的门诊票据5张、住院票据1张。证明原告住院21天及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原告的工资证明、2011年7、8、9月份工资清单。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

五、交通费票据。证明交通费用。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不认可、证据2无异议、证据3、证据4、5认可。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评述:对原告所举的五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查,本庭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咸阳市**道办事处南关村一组村民。2011年10月11日,原告和两被告的母亲因组上租地事宜发生口角。晚十时,两被告以其母遭原告辱骂,遂找到原告家论理。双方为此发生打架,致原告受伤,被送往咸**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2、右顶部头皮挫裂伤、伴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皮肤挫伤,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3000.19元。原告治愈后,经秦都**东派出所就赔偿调解无果,于2011年1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3012.19元、误工费80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3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760.19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再查:原告住院期间的花费为:医疗费3000.19元(其中住院费2743.19元、门诊费257元)、误工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760.19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两被告到原告家殴打原告使其受伤,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两被告的母亲发生口角,是此次打架的诱因,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赔偿不合理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关**、关**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关**医疗费3000.19元、误工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390元、护理费7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460.19元的80%,计5968.1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关**、关**承担64元、原告关**承担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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