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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