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魏**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魏**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蔡玲巧发现被执行人魏**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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