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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