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惠某某与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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