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韦**、尤**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韦**、尤**与郝**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郝**赔偿韦**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78.00元;二、由郝**赔偿尤**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韦**、尤**各负担10.00元,郝**负担30.00元。被执行人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韦**、尤**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郝**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郝**仍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与其父郝**共同生活期间对财产及债务并未有特别约定,被执行人郝**所欠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故郝**对郝**应承担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郝**之父郝**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天成支行账户27030922011090002XXXX9中存款人民币4713.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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